报废汽配改造翻新后,还能继续使用原产品商标吗?
发布日期:2026-04-30 15:12 点击次数:158

采购报废汽配进行翻新销售,但未移除产品原有商标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如何厘清循环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边界?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配“再制造”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A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其名下注册商标有近千件,系列品牌在汽配行业拥有极高的商业声誉。2006年,其旗下一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当受到高于一般保护水平的特殊保护。
B公司是从事汽车配件批发和零售的环保科技公司,经核准合法开展报废配件回收翻新业务。
2020年6月,B公司通过正规渠道,从案外人某物资回收公司处采购了A公司关联公司处置的尿素箱、催化箱等报废汽配产品,随后对这些报废产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修理、翻新。经改造后的产品核心参数和功能发生了实质变化,达到了更高的环保标准,可有效用于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显著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然而,久久久天堂国产精品女人在后续销售环节中,B公司没有去除产品上原本A公司的商标标识及厂家信息,也没有在改造后的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相关字样。由此,A公司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大量销售标注有其商标的商品,对其商业及产品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遂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亚洲精品国产综合麻豆久久99同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B公司辩称,其是从合法渠道采购的报废产品,已履行合理合法注意义务。其在采购后对案涉产品进行修理、翻新,属于对合法取得商品的后续处置,应当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同时,其对A公司的商标权益并无损害,主观上也无侵权故意,故请求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主体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可合法转售该特定商品。其制度目的在于平衡商品流通秩序与商标权保护,避免商标被用于指示来源不符的商品,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原则仅适用于商品未被实质性改变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B公司采购原告A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报废产品,经修理翻新,已从根本上改变产品核心部分参数及功能,产品也已达到更高环保标准,因此,应当认定B公司的改造行为属于再制造,其行为已侵害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在案证据,B公司对涉案商标产品进行改造并销售的行为已于2021年7月停止,至今已超过四年。此前相关部门已对B公司有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A公司未能证明B公司的相关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质性负面评价。
综合上述事实,人民法院对A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结合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情况,酌情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